广东增城铁路物流园累计开行中欧班列300趟******
中新网广州1月9日电 (郭军 王春强 韩逸)1月9日15时,汽笛长鸣,满载着106个标准集装箱货物的X8186次中欧班列,从广铁集团增城铁路物流园缓缓驶出,经由霍尔果斯口岸出境后,开启奔赴欧洲中部的旅程。这是增城铁路物流园国际班列常态化开行的第300趟中欧班列。
据了解,该趟班列满载着665吨食品、家用电器、衣服鞋帽、电子设备等优质年货产品,预计16天后抵达1.1万公里以外的欧洲。
截至目前,今年增城铁路物流园已累计开行6趟中欧班列,运输年货逾两千吨,开行数量同比去年增幅达100%,向亚欧地区源源不断输送“广东造”湾区年货,迎来园区新年“开门红”。
“为确保班列准点开行,物流园建立了中欧班列‘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供‘7×24’小时物流服务,实时盯控跟踪货物到达和货车配空情况,确保‘货到即装’,及时准点发车,全面保障中欧班列运输高效畅通。”广东粤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韦经裕介绍。
随着防疫政策的优化调整,国内外经贸交流日益常态化,中欧班列凭借着安全快捷、绿色环保、成本较低、受自然环境影响小、检疫环节接触感染风险低等优势成功“出圈”,助力大湾区在“钢铁丝路”上跑出加速度。同时,中欧班列也成为促进跨境经贸交流,保障全球供应链畅通,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振经济的中坚力量。
“中欧班列一直在跨境物流大通道上维系正常的供应体系,帮助了我们本土企业缓解出口运力紧张,为‘一带一路’国家送去‘中国制造’优质产品。”广州大顺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许鸿展非常满意。
据悉,广铁集团常态化开行中欧班列已逾7年,大湾区国际货运班列开行数量,从最初的一周1趟增长至日均超2.6趟,服务版图也从“一点一线”拓展到中欧“成网成片”。增城铁路物流园是粤港澳大湾区中欧班列的重要站点,已与广州国际港、南沙港以及深圳平湖南等多个广东地区中欧班列站点形成区域联动,为实现大湾区优质商品“优进优出”“快进快出”提高运输保障。
“春节前增城铁路物流园预计还将开行15余趟中欧“年货班列”,以日用品、数码产品、防疫物品等货物为主,主要发往波兰马拉和德国汉堡、杜伊斯堡等地。”广东粤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韦经裕说。(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