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党的二十大庄严宣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要坚定历史自信,牢牢把握历史主动、政治主动和战略主动,坚定不移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践行历史使命中创造不负历史、不负时代、不负人民的业绩。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中国式现代化”,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坚定不移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要坚定历史自信,坚定不移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践行历史使命中创造不负历史、不负时代、不负人民的业绩。一方面,牢牢把握历史主动,科学标定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新坐标。洞悉时代大势,抓住和用好历史机遇,深刻把握当前党和国家面临的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从战略全局上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规划和部署,坚定不移走好自己的路。另一方面,牢牢把握政治主动,提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要求。中国共产党以牢记“两个永远在路上”、牢记“三个务必”的高度政治自觉,掌握政治主动,加强自身建设,锻造坚强领导核心。同时,牢牢把握战略主动,全方位擘画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蓝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正处于“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的时候,国际形势中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日益突出,只要我们在既定战略上自信自强,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拼劲,沿着中国式现代化这条康庄大道奋勇前进,就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夙愿。【详情】
中国式现代化助力构建全球发展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的持续推进与深入发展,必将加快推动构建团结、平等、均衡、普惠的高质量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推动各国共创普惠平衡、协调包容、合作共赢、共同繁荣的全球发展新时代。一方面,为全球现代化进程提供新范式。从历史的发展逻辑来看,中国在基本实现现代化进而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整套能够解释自身发展与制度变迁的成熟现代化理论体系,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另一方面,将推动全球迈向繁荣共生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通过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全方位推动了与亚洲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金融、技术合作与人文交流,带动了新一轮产业与技术的匹配性转移,奠定了“一带一路”成为广受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认可的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这是工业化以来,发达国家之外的经济力量首次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承担起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推进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的重任。【详情】
从四个维度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从领导力量、价值立场、性质方向、战略部署四个维度加以把握。一方面,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确方向,确保拥有团结奋斗的强大政治凝聚力、发展自信心,集聚起万众一心、共克时艰的磅礴力量,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价值追求上是高度一致的。坚持现代化建设的人民立场,就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时,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就是要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增进全体中国人民的福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此外,党的二十大非常重视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考量,从战略高度谋划了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分两步走的战略安排,进一步明确中国式现代化的十二项战略举措。【详情】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准确把握“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这一命题,关键是把握好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辩证法,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均衡发展、相互促进。从历史角度看,中国人历来强调“正心以为本,修身以为基”,把理想的精神境界融入对美好社会的追求中。对完满富足精神世界的追求始终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决定了我们所追求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比翼双飞”的现代化。从现实角度看,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中华民族的面貌焕然一新。从未来角度看,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的底气和自信除了来自雄厚的物质基础,更离不开每个中国人积厚成势的志气骨气,各族干部群众一往无前、顽强拼搏的进取精神,全民族不断增强的凝聚力向心力以及不断提升的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从人类文明视野看,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拥抱世界、以更有活力的文明成就贡献世界,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这是中华文明走向世界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详情】
稳固中国式现代化的国家安全底板。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着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国家安全依旧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挑战。新征程上,我们只有始终保持战略清醒,清醒认识我们所面临的惊涛骇浪和重大风险挑战,才能够稳固中国式现代化的国家安全底板。一方面,稳固国家安全底板的前提是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新征程上,要坚持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稳固国家安全底板的关键是加快构建新安全格局。要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的国家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的理念;要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既要关注国家各领域、各层级、各方面的安全问题,又要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详情】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